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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云港新《办法》住所登记制度松绑允许住改商

连网  2016-05-24 10:07

[摘要] 新《办法》的大亮点在于允许“集群注册”和“住改商”两大突破。

记者日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获悉,为释放各类场所资源,简化登记手续,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,促进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,我市颁布实施《连云港市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管理办法》(下文简称《办法》)。

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的登记管理适用本《办法》。下列场所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(经营场所):已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商用房产(包括商厦、商铺、市场、厂房、车间及其他商业建筑物等);县级及县以上各类功能开发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;从机关、事业单位租用、借用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;暂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合法建筑房屋;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场所。

新《办法》的大亮点在于允许“集群注册”和“住改商”两大突破。今后,市场主体办理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时,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,对于将孵化器、商务秘书公司、创客空间等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的,提交集群注册或者住所托管的信息材料。对从事电子商务、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、咨询策划、工业设计、股权投资、商务秘书、咨询代理等无污染、无安全隐患、不扰民的行业的市场主体,其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的,在不影响建筑安全、居住环境、景观、交通、相邻权益等情况下,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,可以将居(村)民住宅登记为住所。

同时,《办法》也充分考虑了相关人的权利,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、娱乐、洗浴、五金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,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销售、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,以及法律、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,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,并要求相关部门定期梳理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禁止类行业清单,通过网站、媒体等向社会公示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凡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,可以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。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,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。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的,登记时可以将住所和经营场所分别表述。法律、法规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有明确限制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此外《办法》还明确,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市场主体住所。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,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,进而建立“宽进严管”的监管体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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