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摘要] 根据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要求,从2016年1月1日起,我市将调整低工资标准。
【连网】(记者李慧 通讯员 朱泳名)根据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要求,从2016年1月1日起,我市将调整低工资标准。
所谓“低工资”,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,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,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低劳动报酬。调整后,月低工资标准:一类地区1770元,增加140元;二类地区1600元,增加140元;三类地区1400元,增加130元。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:一类地区15.5元;二类地区14元;三类地区12元。市区(不含赣榆区)属二类地区,按低1600元标准执行,赣榆区、东海县、灌云县、灌南县属三类地区,按低1400元标准执行。
需要提醒的是,低工资标准不包括:加班加点的工资;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,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低工资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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