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摘要] 经研究,拟将本市资质超过有效期的42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予以注销(具体名单见附件),被注销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作废。
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,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79号)、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64号)相关法规规定及《连云港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》、《关于严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》(连住房发〔2015〕33号)规定和要求,经研究,拟将本市资质超过有效期的42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予以注销(具体名单见附件),被注销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作废。
拟注销的42家物业服务企业如有异议,请在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(物业处)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,未向我局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或异议理由不充分的,我局将依法作出注销决定。
特此公示。
联系电话:85529719
附:拟注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(42家)
2015年11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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