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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公私房屋出租均应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以备案

房天下  2011-06-07 11:14

[摘要]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,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,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我市下发了房屋租赁告知书,要求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公、私房屋出租(包括出租柜台、货架、摊位占用的房屋面积或联营、合伙、合资、以房入股等)均应办理租赁登记手续,领取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》。

2011年6月2日,市住房部门传出消息,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,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,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我市下发了房屋租赁告知书,要求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公、私房屋出租(包括出租柜台、货架、摊位占用的房屋面积或联营、合伙、合资、以房入股等)均应办理租赁登记手续,领取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》。

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,但与商品房销售相比,对于租赁市场的管理和规范长期以来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。随着商品房价格的不断走高,住房租赁市场越来越成为解决城市居住问题不可或缺的一部分,亟待加强监管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我市规定,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证件,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。出租共有房屋,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;出租委托代管房屋,还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。

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,租赁当事人应同时到场或书面委托。如出租人确实无法到场,则相关费用由承租人代缴,否则不予办理。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租赁登记申请,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,颁发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》。

为方便企业和个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,我市专门成立了房屋租赁管理处,设立了房屋租赁登记行政审批服务窗口,向社会公布了便民服务电话,进一步完善了由市、县(区)、街道社区构成的三级管理网络,并积极探索实施房屋租赁业务网上交易,提高办事效率。

同时,建立了住房、工商、税务、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和房屋租赁信息共享机制,要求各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时,对于生产经营、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,应查验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》,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,可以不予办理。

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而非法出租的,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。不改正的,将对个人和单位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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