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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:房屋共有产权模式可能令产权夹缠不清

连云港房天下综合  2009-06-23 14:36

经济适用房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,将其间的价差和优惠政策,显化为政府出资,形成政府产权。然而,由于并非真正“垫资”,很可能使政府失去调控动力,相反却有了推高经适房房价的积极性:在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力有限的前提下,只有经适房房价不断上涨,所形成的政府产权才会增加;相反,经适房房价下降,则政府利益受损。

近日,“住房保障及市场调控高峰论坛”介绍了一种保障房建设的新模式———家庭与政府资助形成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。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按出资比例共有,市民随着收入增加可向政府“赎回”产权,进入中高收入群体后,政府对政府产权部分收取市场租金。据悉,这种新模式由江苏淮安首创。

虽然淮安市房管局对这种新模式给予了高度自评,而且理论上讲,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财力不济,政府先行“垫资”并暂时拥有购房者可以“赎回”的产权,亦不失为一种保障性的公力救济,但是政府作为经适房的主导者和分配者,现在又跃升为部分产权拥有者,与经济适用房的关系不是越来越清晰而是越来越复杂,不得不让人对这种新模式持谨慎的态度。

按照发明者淮安的政策路径,经济适用房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,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适房的优惠政策,显化为政府出资,形成政府产权。那么也就是说,政府之于新模式的经适房虽然拥有了部分产权,但却未掏一分钱的腰包,仅仅是将原本应该划拨的土地政策性改为出让,并辅以了原本就应该具有的优惠政策。

由此将导致两个结果:一是政府通过政策调整占有了购房者的部分产权;二是由于政府并非真正“垫资”,房价将可能只涨不降。因为,在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力有限的前提下,只有经适房房价不断上涨,政府通过政策获得的兜底性“资助比例”才会上升,所形成的政府产权才会增加;相反,经适房房价下降,则政府的产权比例就要下降,从而在购房者“赎回”产权或者政府收取租金的阶段,政府利益受损。

这样一种逻辑关系,很可能使政府失去调控经适房房价的动力,相反却有了推高经适房房价的积极性。而由于“赎回”制和租金制等配套政策,使得原本救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共有产权政策,很容易沦为套牢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变相侵占其利益的政策,使政策道是有情却无情。

如此推理并非臆测。仍以淮安为例,房屋产权可以按照两种比例实现共有: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:3时,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适房的价格;按5:5的产权比例购买,则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适房的70%。无论以哪种产权比例购买,个人利益都显然被政府利益侵占了,个人承担了同期经适房价格,却只拥有七成产权;个人承担同期经适房七成的价格,却只拥有五成产权———政府利益在其中几乎是只赚不赔,并且有扩张的倾向;个人利益在共有产权政策下不得不让渡政府。

事实上,当前政府之于房地产业不应该越来越密切,而应该愈来愈“疏远”;不应该越来越纠缠不清,而应愈来愈界限分明。此前房地产业乱象频仍、房价畸高,与政府在其中存有较深的利益纠葛不无关系。包括廉租房、经适房政策在内的住房结构政策,一个重要价值在于厘清政府与房产市场的关系,该归市场的归市场,该归政府的归政府。归于政府的兜底性保障住房,政府在其中只能扮演提供者的角色,不宜一边从房地产市场上抽手,一边又将手深深伸入保障性住房领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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